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界限

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認定

兩罪的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具有一致之處,主觀上都表現爲直接故意,在客觀上都有組織行爲,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組織內容不同。本罪組織的是淫穢表演,屬於現場表演;而後罪組織的內容是播放淫穢音像製品。而且在本罪中如果沒有組織行爲,僅淫穢表演行爲本身不構成犯罪;而在後罪中,若沒有組織行爲,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爲仍然可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傳播淫穢物品罪。

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在組織淫穢表演的同時,往往爲了增強演出效果,配之以音樂、燈光或畫面,而這些畫面、音樂往往屬於淫穢音像製品,因此,行爲人在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的同時,又構成了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由於二行爲之間具有目的行爲和手段行爲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依牽連犯處斷原則,應從一重罪從重處斷,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這種情況下,宜以目的行爲構成的犯罪定罪並從重處斷,並可考慮適用組織淫穢表演罪“情節嚴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與聚衆淫亂罪的界限

聚衆淫亂罪是指行爲人聚集男女多人進行集體淫亂的行爲。由於聚衆淫亂也可以出現於公開場合,而本罪在客觀形式上也可以表現爲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進行性交展示等淫亂活動,且兩罪都具有組織性質,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

區分兩罪的關鍵是:

1、本罪中被組織者進行淫穢活動的目的在於表演,或者更確切地說,行爲人將這些表演者組織起來,意在讓他人進行淫穢表演,並由此決定了這種行爲的公開性,即爲組織內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夠看到、聽到,且行爲人主觀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衆淫亂罪儘管可以發生於公開場合,但聚衆淫亂的行爲並不在於進行表演供他人觀賞,而在於行爲人以及參加淫亂活動的人自己的某種精神是的滿足,以填補其精神空虛,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爲表現方式上,本罪中除進行性淫亂行爲以外,常見的方式多爲脫衣舞、裸體舞表演;而聚衆淫亂罪中淫亂行爲雖常伴有脫衣、裸體行爲,但這種行爲主要在於爲淫亂服務,行爲內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關淫穢下流的行爲。

3、在犯罪主體上,本罪只處罰淫穢表演的組織者,對淫穢表演者不予定罪處罰。而聚衆淫亂罪處罰的則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另外,本罪中組織者往往並不直接參與淫穢表演,而在聚衆淫亂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參與淫亂活動。

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在組織他人進行淫亂活動的同時又組織他人進行觀看的,此種情況下,行爲人雖有兩個犯意,但一般認爲只構成一個組織淫穢表演罪,因爲,若將聚衆淫亂的行爲單獨抽出,組織淫穢表演中,僅有組織觀衆的行爲無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沒有組織觀衆觀看的行爲,則行爲人已單獨地構成聚衆淫亂罪,結合兩方面考慮,宜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