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抵押能否抵押

土地確權抵押能否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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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2、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3、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爲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爲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透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我們的法律中對於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也是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一般情形下,對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單獨抵押的,但是,如果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