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使用權抵押範本

商鋪使用權抵押範本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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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使用權抵押合同範本有沒有呢?

抵押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1)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4)抵押物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5)抵押擔保的範圍。即抵押物擔保的債權的範圍,除主債權以外,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此項規定僅爲一種任意性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即按照此項規定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排除這一規定的適用。(6)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下面的你可以借鑑:1.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合同法》第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本案中,馬某拿着“同意函”與縣農行簽訂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應解釋爲委託行爲,即馬某是陳某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代理人。“同意函”具有特別授權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說明擔保數額,應以抵押物的價值爲限,對抵押權人來說,完全有理由認爲“同意函”是價值限度內的無限授權行爲。從已知條件來看,馬某屬於有權代理。若陳某限制了抵押擔保的數額,但“同意函”中並未表現出來,則超過的部分構成表見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超過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觀念上都可以劃分開。2.《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2條規定的抵押物有:(1)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2)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車輛;(5)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若用以上五類法定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