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連帶責任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連帶責任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債權人起訴或者是不可抗力發生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爲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爲。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應當認定爲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4.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爲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對於債權人提出的債務履行請求,若是債務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不履行義務的原因是由於此時處於時效中斷的期間,故此也是可以對抗其請求的,並且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對於確實沒有合理的理由說明沒有履行義務的,連帶責任擔保者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