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何行使代位權

一、一般來說如何行使代位權?

一般來說如何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以下解釋: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爲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爲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爲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爲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限制

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四、代位求償權所需材料

“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爲機動車方)、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責任對方的有效身份證明、責任對方駕駛員《機動車輛駕駛證》、責任對方車輛《機動車輛行駛證》、責任對方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報案時沒有提供的)、損失確認書、車輛修理結算單據、“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爲非機動車方)、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責任對方的有效身份證明、事故證明(報案時沒有提供的)等。

以上就是對一般來說如何行使代位權的相關解釋。第三人代位求償權指保險機構在賠償之後追回相應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補償的實現需要滿足起因是由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或者是由第三方責任引起的,以及是在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才能使用相應的代位補償權,來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