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擔保審批註意事項有哪些

一、 什麼是抵押物

抵押物擔保審批註意事項有哪些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

二、抵押品的範圍

1、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

2、是各種有價證券。

3、是能夠封存的流動資產。

4、是可作轉讓的無形資產。

5、是私有財產和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三、財產設爲抵押品應注意的問題

有下列財產設定爲抵押品時,必須注意如下一些問題:

a、以依法獲准建造的房屋或其它建築物作爲抵押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設定抵押權,但該項借款必須用於該建設物的建造。

b、以同一抵押物設定若干抵押物權時,其抵押物的價值必須大於幾項債權之和,而且一旦出現這種重複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應向抵押人作出說明。

c、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額爲限,同時,借款方還應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書面協議

d、承擔連帶責任的非法大聯營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須有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證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設定抵押權時,須取得聯營他方的書面同意。

e、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審批機關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發包、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承包、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發生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時,原承包、租賃合同依法變更發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其它可轉讓的權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可轉讓的權利證書。

h、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檔案證,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財產作爲抵押品:

a、國家所有的土地、礦山等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物資;

b、使用中的職工宿舍、學校、食堂、幼兒園等社會或企業福利設施及物資;

c、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e、其它依法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將物品作爲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換取財產這樣的方法雖好,但在實施之前必須瞭解清楚抵押物擔保審批注意事項,不能想當然的認爲一些物品自己有使用權就拿去抵押,必須合理合法的辦完相關的手續。只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抵押,纔是有效力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