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爲準。在實際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訂立只要一方發出的要約經對方承諾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況是要經過一方要約,另一方再要約的多次反覆的過程,最終使要約得到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承諾的構成要件爲:

1、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是由受要約人想要約人發出的;

3、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送達。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規定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要約人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爲。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爲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有效時間

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纔有效力,一旦受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如果要約未規定存續期間,在對話人之間,承諾應立即作出;

依據法律規定,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爲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爲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