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協議或者協同行爲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壟斷協議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具有“多個主體共同行爲”的特徵,從而與由單個經營者所實施的市場壟斷行爲(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區別開來。同時,法律還強調參加聯合的主體應是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性的主體,即要求聯合者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否則不能認定爲限制競爭行爲的聯合主體。

2、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構成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是經營者從事了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這種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可以表現在各方簽署形成的協議、合同、備忘錄中,也可以表現在企業團體的決定或決議中,還可以是行爲人之間協同一致的行爲(即沒有文字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是卻出現了高度協調統一的動作,如在同一天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集體提高某類產品的價格)。

二、對壟斷協議的規制

1、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我國反壟斷法禁止以下具有橫向壟斷性質的協議。該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我國反壟斷法禁止以下具有縱向壟斷性質的協議。該法第14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爲。行業協會種類繁多。典型的行業協會應該是由單一行業的經營者組成,具有非營利性和中介性,維護成員利益並代表本行業利益從事活動的社團法人。

4、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業協會在競爭法上的義務提出了要求,其第11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在“壟斷協議”一章中又專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爲。”相信這些規定將有效抑制行業協會的反競爭傾向,也使得對行業協會的規範有了具體的依據。

5、壟斷協議的豁免。對於並非以限制競爭爲目的或者爲某種公共利益而達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動,反壟斷法是允許的。這就是第15條有關壟斷協議的豁免條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述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

(一)爲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爲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爲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爲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爲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爲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對於第1項至第5項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纔可免除法律責任。

現在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針對各行各業是嚴禁壟斷的,反壟斷法的頒佈也就是爲了共同健康發展。這樣對各行各業的經營者創造一個和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有很重要的意義,對維護整個市場競爭秩序起到了很多的作用。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壟斷管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