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構成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犯罪是要結合多方面的狀況來認定的,辦案的人員也會從很多種因素考慮纔來做最後的決定,那麼犯罪構成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一般都是從一個人的行爲、結果、動機、實施犯罪的對象等等,還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心理活動來判斷,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說明行爲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爲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爲、結果、行爲對象等;表明行爲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爲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一)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爲“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裏的“提供”、“僞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範的、評價的行爲才能認定。

(二)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爲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爲是客觀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身份與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四)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爲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於衆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並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就是盜竊罪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的行爲是要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犯罪的情節,是不能因爲一個情況而來認定犯罪實事的,因此,對於犯罪構成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作爲我們每一個公民也是需要了解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促使大家不要去做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