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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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區別

在市場競爭中,對行業產生最大影響的是壟斷行爲。一個行業如果出現了壟斷者,就等於將其他競爭者都排除在外,使行業的定價、銷售都由壟斷者來決定,沒有競爭對於消費者來說一定不是好事。在我國,壟斷包括了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我們來了解一下它們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

一、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區別

(1)從概念上講,自然壟斷是由於市場的自然條件而產生的壟斷,經營這些部門如果進行競爭,則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或者市場秩序的混亂;行政壟斷,又稱國家壟斷,它是指國家從有利於國民經濟全局發展的目的出發,對某些部門和國有自然資源實行獨佔。

(2)從產生的主導因素上講,自然壟斷主要在於經濟效益;行政壟斷主要並不在於經濟效益而或在於安全如軍工業或在於對資源的控制需要如菸草行業等其它因素。

(3)從經濟執行上看,自然壟斷往往要依賴一定的產業網絡才能正常進行;而行政性壟斷並不具有網絡經濟的特徵,因此它可以採取多渠道輸送產品。

(4)從產品的必須性上看,自然壟斷產業提供的爲日常生活必須品,但從行政壟斷存在的領域所提供的物品絕大部分是非日常必須的。

二、行政壟斷的危害性

首先,行政壟斷直接導致以行政權力或者行業優勢地位配置資源,妨害自由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發展,擾亂市場秩序,降低整個經濟的執行效率。

其次,行政壟斷阻礙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形成,導致市場壁壘重重,商品及生產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業的比較優勢難以得到發揮

第三,行政壟斷損害經營者自由經營的合法權益,同時限制了消費者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導致壟斷價格和服務質量低下等問題。

第四,行政壟斷容易孳生腐敗,損害政府形象。壟斷導致政府主管部門行爲企業化,產生大量收費和審批項目,加重企業及個人負擔。這種腐敗,其實是制度上的腐敗,它比個人腐敗更爲隱祕,危害性更大,其最終受害者是國家。據統計,從1998年到2001年,中國部分壟斷行業違法收取的各種費用高達530億元人民幣。行政壟斷構成了目前中國最嚴重的腐敗形式,其造成的損失已經遠遠超過官員貪污受賄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行政壟斷直接違背世貿組織規則,不利於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三、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爲,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定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爲。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資訊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爲。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它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壟斷行爲。自然壟斷的行業包括了菸草、水電、通信等,它們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關聯性,但行政壟斷則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利對行業的資源進行配置,它對市場的危害性比較大,不利於行業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