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壟斷 行政處罰

價格壟斷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價格壟斷行政處罰是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 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攤銷登記、吊銷執照。   4、《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爲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爲,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爲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爲,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就是價格壟斷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