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反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發展,要想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比喻要掌握一門核心的技能,一家掌握這個特殊的技能,這就形成了壟斷產業,壟斷產業阻礙了行業的正常競爭,各國都開始反壟斷,那麼反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一、反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協議或者協同行爲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壟斷協議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具有“多個主體共同行爲”的特徵,從而與由單個經營者所實施的市場壟斷行爲(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區別開來。同時,法律還強調參加聯合的主體應是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性的主體,即要求聯合者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否則不能認定爲限制競爭行爲的聯合主體。

(2)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構成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是經營者從事了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這種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爲,可以表現在各方簽署形成的協議、合同、備忘錄中,也可以表現在企業團體的決定或決議中,還可以是行爲人之間協同一致的行爲(即沒有文字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是卻出現了高度協調統一的動作,如在同一天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集體提高某類產品的價格)。

3.對壟斷協議的規制。

(1)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我國反壟斷法禁止以下具有橫向壟斷性質的協議。該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壟斷協議的概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協議廣泛地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爲相比較,其表現出發生量大、涉及面廣、對市場影響速度快等特點,對有效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正因如此,壟斷協議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爲企業間限制競爭的合同或協議、企業團體的決議及企業間的協同行爲等形式。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

壟斷協議有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之分。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而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於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之間的聯合;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係的企業間的壟斷協議,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

將壟斷協議分爲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是因爲二者對競爭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對它們亦區別對待。橫向壟斷協議作爲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爲,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於主體之間處於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其聯合行爲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法律對其管制的嚴厲程度也遠遠不及橫向限制,處理的靈活性也較大。

我國反壟斷法有三條針對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3條第1款是關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4條是關於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6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反壟斷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這個問題有了有一個基本的瞭解了吧。反壟斷的出臺是爲了維護市場正常合理的競爭關係,一家獨大不是一個健康良好的市場,這符合時代發展的需求,也是各個國家對維護市場穩定做出相關決策和維護市場穩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