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向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標反向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商標反向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爲人主觀上須爲故意。無論何種形式的假冒,行爲人主觀上通常爲故意,過失一般不是假冒者的主觀心態。而且,行爲人還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和商品的權利人分離。

2.客觀上須實施了更換或去除他人註冊商標並將更換爲自己商標或去除商標的商品再交易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將更換的商標所依附的商品僅用於觀賞、研究等目的,並未給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造成誤認,也不足以認定爲商標的反向假冒行爲。

3.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或去除他人註冊商標。如果行爲人更換商標是經過註冊商標權人同意的,則不是侵權行爲。只有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他人的註冊商標,纔有可能構成商標反向假冒侵權。如果該商標是共有商標,則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也是商標侵權行爲。

二、商標反向假冒侵權的法律適用

(一)我國當前法律規制及其效果

1.《民法通則》調整。《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而商標反向假冒行爲透過更換他人商標,把他人商品冒充爲自己商品投入市場,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但《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對於其它部門法而言是一般法,缺乏特別法的細化規定,對於適用《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來規制反向假冒,通常只能是在無法找到具體的規定時纔有必要援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標反向假冒者透過欺詐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很明顯,這種行爲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自然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範圍內。但由於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和功能的鑑別瞭解甚少,而且因爲消費者即使尋求法律途徑去打擊商標反向假冒行爲,其效率也很低。尤其是當消費者遇到“高買低賣”的情形時,消費者以較低的價格買到了原商標權人的商品,獲得了近期利益,很容易選擇放棄對商標反向假冒者的打擊。當然,消費者享有起訴或者透過其他途徑要求商標反向假冒行爲人賠償其損失的權利,而至於權利人是否行使其權利則是其自由。

3.《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未明確列出商標反向假冒行爲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但該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是對虛假表示行爲的描述,而商標反向假冒行爲其表現正是一種虛假表示行爲,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角度看,商標反向假冒行爲侵害了競爭對手正當競爭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

4.新《商標法》調整。該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商標反向假冒行爲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爲,從更高層次上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新標法》是我國法律制裁商標反向假冒行爲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據。如前所述,舨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也可以用來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爲,但新《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的是一種積極的權利,側重於對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保護,其相關規定比較明確具體,更符合商標權作爲私權利之存在的要求。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賦予商標權人這種積極的權利,它只是對權利人提供被動性和補充性的保護,商標權人選擇適用該法對自身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適用《商標法》更有利於扣‘擊商標反向假冒行爲。

在我國的商標的持有者一旦發現這類違反單位的行爲時,應積極的向當地的商標管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進行辦理。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要求這類違法單位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這類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