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各位企業家實際上對於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相信都是非常熟悉的,只不過我們普通老百姓對於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之間的關係是比較難以區分的,其中可能大家對於國家制定的反壟斷還是有一個大概認識的。至於三者之間的具體關係,希望小編在下面整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認識一下。

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一、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糾正一個廣爲流傳的錯誤觀念,反傾銷/反補貼(其實還有保障措施)和反壟斷其實並無直接聯繫,不應放在一起討論。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業內簡稱“兩反一保”)是基於世貿組織自由貿易原則的例外,目的在於授予成員國政府在特殊情形下保護成員國國內產業的權力,法律基礎是國務院頒佈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個條例,內容基本照搬世貿組織的三個對應的協定(其他各國亦然),調查機關設在商務部。

反壟斷則是對限制和妨害競爭行爲的排除,各國均有自己不同的反壟斷理論和立法,我國反壟斷實踐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反壟斷法》,機構設定上商務部負責受理經營者集中申報,發改委負責處理與價格有關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工商總局負責處理與價格無關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

二、反傾銷稅的納稅人

在進口那個環節徵稅的,甲國的A廠商生產了一種產品賣給了乙國的B廠商,B廠商再賣給同是乙國的C銷售商賣給乙國老百姓,乙國政府說這產品老影響本國產業了不行要徵反傾銷稅,這裏,B廠商就是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也就是反傾銷稅的納稅人。但是分析一下,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就不一定完全是進口經營者了。乙國政府一徵稅,B廠商的利潤被壓縮了,人家就不爽啊,就和A廠商談判,你這產品給我再便宜點吧,不然我就不進口了。A廠商生產了那麼多總得賣出去啊,甲國市場太小吃不下嘛,於是打落牙齒和血吞好吧好吧便宜點,在這裏,A廠商和B廠商都負擔了一部分稅款。

確定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徵收的,其徵稅的幅度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後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徵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後,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三、反傾銷稅的徵收

(一)徵收的決定。如果徵收反傾銷稅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徵收反傾銷稅,以及徵收數額是等於傾銷差額,還是低於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麼反傾銷稅的徵收額最好低於傾銷差額。

(二)徵收的對象。徵收反傾銷稅時,不能採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爲該國。

(三)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範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並作爲反傾銷稅的徵收額。

首先小編在這裏要糾正大家一個錯誤,就是反壟斷和反傾銷反補貼這是兩種性質,也就是確切的來說,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們先來說反傾銷和反補貼,反傾銷反補貼的本意是要保護本國產業的權利,爲了防止其他外來的同一類型的公司對本國的產業造成較大的衝擊。而反壟斷是爲了防止發生妨礙競爭行爲的排除,確保市場經濟當中每一個人都有公平競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