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就是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裏的所有,既包括作爲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爲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爲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