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抵押的定義
擔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擔保抵押的注意事項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麼其應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過股東會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2.應爲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爲抵押權人,保險單交由抵押權人儲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損毀而蒙受損失;
3.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有誰承擔;
4.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註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5.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補足的責任要明確;
6.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的情況,如果因前述狀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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