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有: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爲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爲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爲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爲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爲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爲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以上幾點就是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擔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是有很多的區別的,最明顯的就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但是不管是哪種擔保人,都需要對債務人的行爲負一定的責任。而且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所以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