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超額抵押

土地超額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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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對於超額抵押擔保的規定


超額抵押是另一種常用的信用增級形式。超額抵押的信用增級結構利用了額外利差來支付債券本金,額外利差是在支付了所有費用和債券息票成本之後的金額。這種支付結構也稱爲是渦輪結構,因爲它加速了債券本金的償還從而爲損失建立了一個超額抵押的緩衝。

簡單的說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個價值向一個或幾個債權設定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大於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這一規定表明,擔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