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質押 留置權的優先受償

抵押 質押 留置權的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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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中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


要把本規定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加以區別。其他債權人可能沒有簽訂抵押合同,或雖然簽訂抵押合同、但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收到抵押人的權利憑證。本規定的債權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權利憑證,因此,相對其他債權人而言,本規定的債權人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是,畢竟抵押物沒有登記,本規定的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沒有物權,故不能與該抵押物的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對抗。

因此,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是對其他一般債權人而言。“第三人”單指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其他一般債權人。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享有物權的第三人。在沒有享有物權的第三人的情況下,對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本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

其實不會影響抵押的成立,但相比之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債權而言,最後抵押物可能就先清償這部分債權了,等輪到自己的時候可能抵押物已經被執行完,這樣對自己也是比較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