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

一、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

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第七條“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二、什麼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不管是爲多麼熟悉的人提供擔保,此時擔保人所要承擔的責任都是差不多的,風險很大,因此在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避免日後要自己承擔擔保責任的時候,自己還懵然不知。具體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