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人借的錢我是擔保錢應該我還嗎還有利息還嗎?
是否需要還就要看擔保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有沒有權不償還利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而定,如果有要求償還利息的,就需要清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擔保人一般就是在債權人沒有能力還款或者是不還款的情況之下所有的錢就會由擔保人來進行支付,但會如何歸還是否會還款利息就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理,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