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的內容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允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那麼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是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的內容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的內容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以下具體論述之。

(一)《民法典》把保證期間分爲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未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爲不變期間。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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