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有多久?

一、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有多久?

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有多久?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二、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爲: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於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於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其喪失的爲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爲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

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爲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於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於消滅條,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爲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於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由於保證期間上述特性,要求權利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這無疑加大了權利人的責任,在實務中,往往有權利人因對法律不瞭解而喪失保證權利的案件發生,因此,爲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由於超過保證期間行使權利而蒙受重大損失,權利人必須與保證人就保證期間達成約定,且約定必須明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爲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和擔保人雙方最好是先擬定一個協議,如果沒有具體的協議,那麼從義務履行期滿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只有六個月的擔保時間。如果在這六個月擔保時間內,擔保責任人沒有承擔自己的擔保責任,那麼就需要靠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