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補充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般補充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中規定:“以存單爲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5、因監護人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6、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而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爲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覆函指出:“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7、因擔保而承擔補充責任,如一般擔保責任。

8、投資人實際投入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的,應該在投入資金不足的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9、投資人抽逃註冊資金的,在抽逃資金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10、在企業被撤消、吊銷或歇業後,投資人無償接收企業財產的,由投資人在接收財產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補充責任就是屬於因責任人不足夠承擔應負的民事責任時,對於負補充責任的人就需要承擔剩餘的部份,這種情形需要由幾方協商好,如果對自己的責會有任何異議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樣才能保障以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