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是多久

物權有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其中,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是一種擔保物權,是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是多久

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實現對抵押物的擔保權。

1.抵押權設立時,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佔有,並不會轉移給債權人,因此,抵押權的設立是比較方便的,相對於質權、留置權擔保,更多當事人選擇抵押權擔保。

2.設立抵押權擔保的,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對該抵押物進行變賣,或者是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約定的擔保物權,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就成立,如果是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的話,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動產需要交付,才能實現權力的轉移。抵押權提供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夠夠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

3.抵押包括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利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最常見的是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兩種。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包括主債,債權的利息,違約金,還要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等。

關於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1.法律上規定當事人是不能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的,如果當事人對此作出約定的話,約定是無效的,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對此我們也可以認爲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跟主債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

2.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不能允許抵押權一直存在,如果抵押權一直存在的話,抵押物的流通就會受到影響,沒有人願意購買被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所以爲了促進經濟的發展,抵押權必須具有一定的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