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對於保險金之物上代位,“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於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於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爲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爲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爲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範金融風險而設定的。因爲,保險金並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爲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並非爲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

2、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押權爲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爲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爲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爲成立要件爲: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行爲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以下解釋: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爲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爲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爲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爲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的相關解釋。行使代位權需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合法且明確的債權,同時該債權還需要在已屆清償期。並且該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的債權,使得相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滿足了以上情形,就可以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