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存單質押擔保的種類和方式是什麼

一、大額存單質押擔保的種類

大額存單質押擔保的種類和方式是什麼

存單, 在學理上有記名存單與無記名存單之分, 又可分爲個人儲蓄存款存單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大額定期存單也有記名式與不記名式之分, 皆由商業銀行負責發行,不得提前支取 , 但可在經銀監會批准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發行銀行除外)辦理轉讓,記名式存單還可在發行單位辦理掛失。儲蓄存款存單則只有記名方式一種, 不可轉讓, 可掛失。儘管有學者主張儲蓄存單的票據性質,但在我國《票據法》上, 存單被排除於票據種類之外。實踐中,自2000年4月1日國務院發佈的《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開始施行以來 , 各金融、儲蓄機構對個人儲蓄存單的開立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求。爲適應日益旺盛的個人儲蓄存單的質押融資需求, 銀監會於 2007 年頒佈了《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 使個人儲蓄存單質押貸款有了明確的操作規程, 減少了實務中可能出現的糾紛。

二、大額存單質押擔保的方式

存單作爲自然人的債權憑證 , 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 , 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 , 一旦提出請求, 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 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 基於此,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 存單常被用於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形式, 即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兩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 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爲債權的質押擔保。 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覈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 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 俗稱“核押” , 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儲存在貸款機構手中 , 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第二種方式中 , 債務人爲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 以此作爲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 , 並與債權人約定, 在債務到期後, 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 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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