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權質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收費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收費權質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1、從標的層面分析。權利抵押的標的是可讓與的財產權利。收費權擔保貸款中的收費權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該權更強調自身的經濟價值屬性,即行政屬性是形式體現,而財產權利的屬性纔是其本質。顯然,其並不屬於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準物權範疇。它與作爲投資收益的股權相比,其顯著區別只是形式層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質上並無大異的投資收益權,屬於可設質的財產權範疇。所以,在這一點上,收費權擔保貸款與權利質押相符合。

2、從成立要件層面分析。權利抵押成立的設定契約爲諾成性契約,無需抵押人將被用於抵押的權利載體交付債權人佔有,即成立抵押權。而權利質押的成立則以移轉被用於質押的權利載體於債權人佔有爲要件。這點同樣表明,收費擔保貸款與權利質押並無異義。

3、從法律規定層面分析。我國《擔保法》對權利質權標的的規定採取了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這在該法第75條有明確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97條明確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因爲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資收益權屬於上述不動產收益權範疇,並且相關收費權是投資收益權在經濟價值本質不變前提下的行政法語言形式,所以,收費權屬於《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的彈性規定。這也是收費權擔保貸款的法律依據。

4、在具體實踐中收費權只要具備下列要件,就允許出質:一是權利應是私法上的財產,財產權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可以用金錢來估價的權利;二是必須是可以讓與並且有長期較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財產權。質權以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權來實現擔保債權,如果出質權利不能轉讓、變現或者沒有長期穩定的資金收入來源,就無法對債權實現提供擔保;三是必須是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二、 收費權及質押概念

在此,所謂的收費權,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費權、非義務教育機構的收費權等等。所謂的收費權質押是指以公路、電網等的收費權出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擔保權人可以執行出質人收費的權利。[1]在王利明教授對於收費權概念範圍進行列舉時,我們應當注意,他特意指出非義務教育機構的收費權,在收費權質押這一語境下,教育機構的收費權質押問題,應當對於義務教育機構和非義務教育機構進行區別分析。

三、 可質押收費權的類別

根據上述收費權及收費權質押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目前主要進行質押實踐的收費權主要分爲學校醫院等公益機構收費權以及公路橋樑等收費權。

其中,學校收費權質押存在學校收費權、新生收費權、事業性(學費、住宿費)收費權、收費許可證等多種方式的出質情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的學費、書雜費、圖書押金、住宿費等;而醫院收費權質押也有醫院收費權、門診住院費收費權等不同形式,內容包括醫院收費的掛號費、檢驗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牀位費、醫藥費、空調費等。[2]公路收費權是指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企業在國家依法允許設立的收費公路上,對過往機動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

在此,根據上述的案例,我們只針對學校收費權質押問題進行討論,從法理及我國現象法律規定的角度對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進行分析。

四、 收費權的性質

從我國民事權利的分類來看,並不存在收費權這一權利類型,而現有的收費權一般是依照國家行政許可而產生,對於其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此我們所說的收費權並不是一種債權,而是一種取得債權的資格。收費權是收費權人的一種取得費用的資格,在其向相對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務後,其有權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費用的權利,這是收費權一個特殊的性質,它是與債權相區別的。

其次,收費權是權利人針對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務而收取費用的權利。[3]正如上述,收費權資格的取得是基於一定的行政許可,這一權利的實現需要收費權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提供一定的服務,在提供服務之後,收費權人可以向接收服務一方收取費用,收費權的實現需要滿足上述的條件。

五、 我國關於收費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我國1995年頒佈的《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對於權力質押的範圍做了基礎性的規定,其中列舉了四類可以質押的權利,其其中列舉的第四類做了授權性規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爲以後可以質押的權利範圍的擴展,提供了基礎。

我國2000年頒佈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了“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處置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理。”這一條對公路橋樑等收費權的質押予以法律認可,這是對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授權性規範的延伸,是金融市場發展需求下的法律應對,這也對學校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收費權質押問題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該解釋未對學校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收費權質押進行明確規定,但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爲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認可”。對於學校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收費權抵押,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

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後勤服務設施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銀髮[2002]220號)“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系統內的有關規章制度,加大對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後勤服務設施的信貸支援力度……各商業銀行應將學生公寓貸款納入住房開發貸款管理。商業銀行要積極開展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應與貸款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必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統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1年1月1日發佈《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國家開發銀行新增貸款逐年提高用於西部地區的比重。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爲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收費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的回答。債務人以自己的收費權爲擔保可以借到一些財務,只要他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清欠款,收費權還是屬於他的。但是如果他不能按時還款,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以轉讓該收費權所得價款或直接獲取收費款項實現債權。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