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抵押登記的範圍

公證抵押登記的範圍

公證抵押登記的範圍

根據<<擔保法>>第43條規定,下列財產作爲抵押物的,可以辦理抵押物公證登記:

1. 公民個人所有的傢俱、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製品、古玩字畫;

2. 非企業單位所有的農業機械、牲畜等生產、生活資料;

3. 非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有權處分的除交通運輸工具以外的各項動產。

抵押物公證登記的管轄

抵押物公證登記的登記部門爲抵押人所在地或抵押權人所在地的公證處。

申請抵押物公證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公民-戶口簿(複印件) 身份證(複印件) 抵押物共有人書面意見(原件) 結/離婚證(複印件)或未婚證明(原件)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合同

抵押物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或證明材料(如購物合同、發票、憑證等)(原件)

抵押物保險單(複印件)

抵押物品清單(原件)

與抵押物公證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辦理抵押物公證登記的期限

受理期限:公證處在收到當事人公證抵押登記的申請,並且應由當事人提供的各項材料均齊全時,公證處應當場受理。當事人提供的各項材料基本齊全時,可先予受理並給予其五個工作日的補充材料期限。受理抵押物公證登記時,公證處按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收據。受理抵押物公證登記時,當事人按上海市公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繳納抵押登記費。

辦理登記期限:自當事人提供的各項材料均齊全之日起7日內,公證處辦結抵押物公證登記,並出具抵押物公證登記證書。當事人憑公證處的收件收據、登記費付費收據及其身份證領取抵押物公證登記證書。

抵押物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或證明材料(如購物合同、發票、憑證等)原件上經公證處加蓋抵押登記專用章後交抵押權人佔管。在抵押合同終止、解除、或抵押權實現後,經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註銷抵押登記書面證明,抵押物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或證明材料(如購物合同、發票、憑證等)原件上經公證處加蓋註銷抵押登記專用章後交財產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