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能不能質押

抵押物能不能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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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能不能質押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該法第79條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是可以用來質押的。當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當事人應該簽訂質押合同,並向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