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共11章67條,主要內容有七個方面:

(1)宗旨:公約第3條明確規定促進資本流向發展中國家,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

(2)機構地位: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同時具備私法意義上的法人資格;

(3)機構的擔保業務:只限於非商業性政治風險,具體分爲貨幣匯兌險、徵收險、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

(4)規定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和東道國條件;

(5)東道國主權控制的範圍;

(6)爭端的解決:公約將爭端分爲三類:有關公約的解釋和施行而發生的爭端,機構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有關被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的爭端,對於不同的爭端應適用不同的程序解決;

(7)法律適用。

簽署該公約與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鼓勵成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成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並致力於促進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間的相互瞭解和信任,爲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擔保,以加強國際合作。公約生效以後,透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非商業性風險擔保,對於補充國家及區域性和私人擔保的不足,以鼓勵會員國之間、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資金,起了一定作用。

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結構是什麼?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是世界銀行集團裏成立時間最短的機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徵收風險、貨幣轉移限制、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擔保,並向成員國政府提供投資促進服務,加強成員國吸引外資的能力,從而推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發展中國家。

1、法律地位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作爲世界銀行集團的下屬機構,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並處理不動產和動產及進行法律訴訟。

獨立的法人地位對MIGA極爲有利,因爲作爲一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2、基本結構

理事會是MIGA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每一成員國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組成。

董事會至少有12人組成,負責本機構的一般業務。董事會主要負責人由世界銀行總裁兼任。

MIGA的總裁由董事會主要負責人提名任命,負責處理本機構的日常事務及職員的任免,依據慣例,總裁也由作爲MIGA董事會主要負責人的世界銀行總裁兼任,但總裁和董事會仍是兩個獨立的部門。

職員由總裁負責組織、任命和辭退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主要有承包非商業性風險以及提供促進性和諮詢性的服務這兩種主要業務,該投保機構鼓勵機構內的會員國之間尤其鼓勵向發展中國家進行通融生產性投資,爲投資者提供保護,加強投資者將投資方向轉向發展中國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