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其上建築物一同抵押

土地和其上建築物一同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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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和附着物一同移轉

關於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爲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築物視爲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爲建築物之附屬物。採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爲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並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爲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並能對其佔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中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並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牴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依中國現時法律,建築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屬於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併轉讓。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有關個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公民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完成過戶手續,但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者附着物也是需要一同轉讓的,所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所建築的房產也是需要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