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離婚時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律師提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償還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爲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結合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如今在一方對外欠債的時候,如果另一方不知情而事後也沒有對欠債作出追認的話,則通常情況下認爲屬於夫妻個人的債務。除非是可以證明,該筆欠債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同時數額也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否則的話也就無法按照共有債務來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