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的債務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擔保的債務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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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保的債務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擔保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纔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也指出共同債務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負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債務;(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最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應當認定爲擔保人自己作爲擔保合同當事人,應獨立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夫妻一方對外發生擔保債務,不是爲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是債權人基於對擔保人本身的信任,而非對夫妻雙方的信任產生擔保責任,所以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也出過指導性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