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擔保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債權人能向與擔保人有夫妻關係的人要求歸還債務嗎?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各位。

個人擔保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

2012年5月,李先生爲朋友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但令他沒想到的是,自己的一個簽字卻把妻子肖女士(化名)捲進了一場官司。

該筆借款到期後由於李先生的朋友無力還款,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將李先生夫婦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夫婦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法庭上,對於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應否承擔還款責任,雙方爭論激烈。李先生對自己應承擔擔保責任無異議,但其與妻子肖女士認爲,該債務並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僅爲李先生個人的擔保債務,因此,作爲妻子,肖女士不應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債權人丁先生則竭力主張李先生夫婦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務人知道該約定)規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擔保人李先生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債權人丁先生人民幣2萬元,同時駁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分析】

那麼,以丈夫名義作的擔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爲:1.夫妻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2.夫妻一方以自己個人名義欠下的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爲他人擔保的債務、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等債務,並非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特定的,個人擔保債務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爲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比如以個人名義的借款、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貨款等等,以個人名義間接欠下的債務(如因繼承遺產而繼承的債務、因主債務人沒有還款導致的擔保債務)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無共同擔保的合意,李先生以個人名義欠下的擔保債務亦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李先生爲朋友向丁先生借款進行擔保這一行爲並無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因擔保債務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女士並未從該債務中受益,所以該債務只能是李先生個人債務,而不應認定爲李先生與肖女士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