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

夫妻雙方如果選擇離婚,會對雙方的財產以及債務作出處理。一般來產,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共同分割,而債務也將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共同分割與承擔的前提是它們同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那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說明。

一、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應滿足什麼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此,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如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如果是動產以“佔有”爲條件,如果是不動產以“登記”爲條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滿足什麼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債務應當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的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都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夫妻離婚之後,財產與債務應對半分割,但如果該債務並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不滿足以上相關條件,不應認作爲是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爲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