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共同訴訟人

夫妻共同債務共同訴訟人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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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的,爲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我們稱之爲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的,稱爲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說,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實際就是訴的主體的合併。這與訴的客體合併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