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可訴請夫妻共同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可訴請夫妻共同償還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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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夫妻需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爲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作爲妻子是不需要對丈夫婚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此時有證據證明雖然是婚前的欠債,但卻用於了婚後家庭生活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