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強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強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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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嗎?

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所以在符合情況下夫妻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