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爲是否合法

一、欠債人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爲是否合法?

欠債人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爲是否合法

不合法,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後,再透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爲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爲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爲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爲被告人。

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爲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爲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援。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爲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爲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假離婚逃避執行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藉助離婚的作法惡意逃避執行,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是要承擔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責任,一旦法院認定被執行人透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將面臨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

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同時這樣的離婚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當夫妻一方透過離婚行爲將所有財產轉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後,若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接受財產的一方假戲真做,轉移財產一方將面臨人財兩空的困境。

對於那些妄圖透過離婚惡意逃避執行的人來說,虛假訴訟必將被法院查明,當事人不僅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有可能人財兩空。

惡意逃避債務的這些違規操作辦法,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話甚至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正規的債務債權關係當中,到期償還債務這本就是欠債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並非把財產違規轉移了以後,在自己沒有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就無計可施了,而且,假離婚本身就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