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還債財產轉移的行爲是否合法

離婚還債財產轉移的行爲是否合法

一、離婚還債財產轉移的行爲是否合法?

不合法,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離婚前轉移財產是夫妻一方爲了能夠在夫妻財產分割時,避免分割某些財產,最終目的是完全佔有該財產的違法行爲。雖然,現在對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爲不追究責任,但是這不會影響其違法的性質。所以,在遇到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時,不必驚慌,法律規定了如何保護另一方利益。

二、離婚時的債務怎麼分割?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δ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爲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爲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爲被告,其原配偶爲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爲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沒有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留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爲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爲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無論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哪怕就是所謂的爲了孩子都不能去私自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個人的債務企圖用夫妻共同財產去償還的這種想法並沒有法律依據,只能用個人的財產去償還。其實當事人肯定也非常的清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爲是違法的,所以採用的轉移財產的方法都比較隱蔽,因此,提供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是很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