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債務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新婚姻法關於債務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針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一般是平均分配。同時,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還可能會產生債務,那關於債務分割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文章,一起透過以下內容來了解一下吧。

一、關於債務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的前提,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的原則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按照財產分割照顧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離婚債務分割也因此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債權人,不管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作爲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因此,在離婚債務分割後,想要完全擺脫對方所負的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分割時,首先可以聯繫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的理解,改變債務的承擔。避免債務分割後,另一方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不承認夫妻共同債務分割的協議,起訴你償還債務。此時,雖然可以再向離婚的另一方起訴償還,但是費時費力,得不償失。

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個人債務,則不參與分割,由個人承擔。婚前債務以及夫妻婚後約定由一人承擔的債務爲個人債務,這部分的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