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夫妻之間的共有債務問題,雙方肯定不像共有財產分割的時候那樣積極主動。在更多的情況下,對於共有債務,都存在着互相推卸的責任。共同財產願意進行分割,共有債務卻不願意進行償還,這肯定是不允許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看出,“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一般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新婚姻法當中規定,在離婚的時候,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必須共同償還。不過比較困難的一點就是,有的時候真的是個人的原因造成了負債,不屬於夫妻共同負債,那麼其中一方就沒有償還的義務。建議大家在針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界定的時候,還是要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