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不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是以個人名義借的還是夫妻名義,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多數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都是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若當事人主張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話,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一旦夫妻離婚,那麼這樣的債務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