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訴訟期間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一、債務人訴訟期間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債務人訴訟期間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1、債務人訴訟期間離婚是可以的,此時若是債權人確定債務屬於共同財產的,那麼可以提出先讓那個夫妻雙方償還了債務再分割剩餘的共同財產。

2、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複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同樣,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

二、離婚逃避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爲,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辦理了結婚手續的男女雙方,如實感情已經破裂,且在結婚前後,並沒有對婚後的債務問題做出特別的約定的,那麼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必須要協商處置這些共同債務。也即對於那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都屬於共同債務,除非有明確售說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