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欠債誰還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欠債誰還?

離婚時夫妻共同欠債誰還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係,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係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爲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爲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違法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並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犯罪行爲的法律後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爲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爲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爲或爲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但是離婚的時候要把共同債務的這一塊明確的界定清楚,防止其中有一方個人所欠債務也混入到夫妻共同債務當中逃避償還義務。一般夫妻共同簽字是具有鮮明的特徵的,都是爲了履行自己法定的義務,所以才欠了債,而且這種債務肯定是發生在,婚姻關係期間的,有部分情況下,用於違法行爲所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公司系共有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