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指的是什麼?

夫妻財產製是用於規範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又稱之爲婚姻財產製。夫妻財產製主要是關於夫妻雙方婚後以及婚前的財產的管理、收益、使用、債務以及處分的清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夫妻財產製到底指的是什麼?希望可以在幫助到您。

夫妻財產製指的是什麼?

1、夫妻財產製的主體僅限於夫妻雙方。

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爲主體,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係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係,如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則不適用該夫妻財產製。男女雙方如何成爲夫妻關係,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從該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對夫妻關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取得結婚證後方稱爲夫妻關係。在我國實踐中還存在着一種例外情況即事實婚姻,對認定爲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也按夫妻關係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事實婚姻進行了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同居期間所發生的財產關係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沒有協議的起訴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處理,並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對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等等。

2、夫妻財產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且財產屬性從屬於人身屬性。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財產製。因而夫妻財產製在具有依附性的特點的同時,還具有可變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隨之而消滅。

3、夫妻財產製植根於生產力發展的具體水平,受制於社會多重因素的綜合作用,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和歷史性。

傳統文化對一國立法的影響,18世紀的歷史法學派對此有專門的著述,該派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爲,法律是“內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深深地植根於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就像民族的語言、建築及風俗一樣,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決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國傳統文化因素影響最深的法律,歷史上曾繼受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傳統的國家,不管這些國家是屬於歐美國家,還是屬於亞非的國家,在其財產法已完全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產物或翻版的情況下,其有關婚姻家

上文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出的關於夫妻財產製的具體含義,相信您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夫妻財產製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