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應該怎麼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因爲其特殊性導致了兩者在實際的債務人定中會比較困難,那麼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應該怎麼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應該怎麼認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五、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