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那些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那些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那些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離婚後夫妻對外債務由誰承擔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爲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離婚後夫妻對外債務由誰承擔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爲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

在夫妻債務裏面,如果不能認定爲共同債務的,那往往都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原則,不管夫妻是否有解除婚姻關係,這樣的債務都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另一方願意幫忙承擔一些,但即使願意承擔這也不是法定的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