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關於是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的名義爲家庭日常開支、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要求以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確認的是共同債務的認定可分爲兩種:一是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二是,夫妻一方爲了婚姻存續、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向他人所負債務。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遵循合同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即在夫妻雙方均爲債務人,應當受到借款合同的限制。在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案件中,主要爭議點爲,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具體有八大類,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設備,日常用品等。

3、同時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常見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包括子女的教育留學等費用,爲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家庭大型物件的添置,包括汽車,房子,其他動產不動產,大型家電等消費品的購買,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比如常見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夫妻一方以做生意爲由向他人借錢,投資所獲利用於家庭生活等,針對以上費用,即使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簽訂,也應當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應當作爲共同債務,債權人如果堅持主張爲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於家庭共同消費生活。對於債權人來說。爲了證明該債務爲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可透過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取得夫妻另一方對債權債務的追認。

5、常見的被排除在共同債務之外的有,對於非法債務來說,法律上不予認可,其爲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賭債,毒資,即使這些債務以借條爲依據,也不會被認定爲,共同債務。除了非法債務以外,夫妻雙方結婚前,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一般離婚時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借錢從事高消費活動,僅僅爲個人購置奢侈品、貴重品或是擅自資助與其無撫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